一、吸入治疗方法及装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干粉吸入剂(DPI):
此为二合一制剂,既有抗气道炎症的吸入性糖皮质激素,也有长效支气管扩张剂。主要用于能够有意识主动深吸气的患者,肺部沉积率可达15%左右。一般来说>5岁的儿童可以使用此吸入疗法及装置。
2、压力定量气雾剂(pMDI):
需要手-脑-口精细协调配合,首先深呼气,之后深吸气,在吸气后即手动按下给药,在气雾喷出过程中全程保持深吸气,再屏气10秒,最后漱口。7岁以内孩子由于智商发育原因,基本不会接受这种动作训练。即使成年人使用时出错率也是最高,要反复训练才能正确掌握使用技巧,降低出错率。肺部沉积率可达15%左右。一般来说>7岁的儿童适合使用
3、压力定量气雾剂+储雾罐(pMDI+spacer):
单用pMDI出错率高,不适合7岁以下儿童使用,联合spacer使用时就无需患儿主动的呼吸配合,可以避免单用pMDI的所有错误!并且此吸入疗法肺部沉积率可高达30%,是所有吸入装置中沉积率最高的。适合所有年龄阶段患者使用。
二、为什么治疗哮喘要用吸入疗法
因为哮喘的病变部位是气道,确切地说是小气道,所以吸入疗法是目前哮喘治疗中首选的给药方法。吸入的药物是以气溶胶的形式输出,并随呼吸进入呼吸道,气溶胶具有巨大的接触面,有利于药物与气道表面黏膜上皮细胞接触而发挥药效。
原始的吸入疗法始于4000年以前的古印度,现代意义上的医学吸入疗法则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我国于2003年制定的《儿童支气管哮喘防治常规》和《儿童支气管哮喘诊断与防治指南》把吸入疗法作为防治哮喘的首选治疗方法。不仅是我国的指南,全球哮喘防治创义(GINA)、美国变态反应哮喘和免疫学会AAAAI、欧洲变态反应和免疫学会EAACI及日本变态反应协会JSA发布的哮喘防治指南和共识均将吸入治疗作为哮喘防治的首选治疗方法。
三、小儿哮喘在生活中的护理方法
1.适寒温,防外感
受寒和感冒是引起哮喘发作的重要原因,故春冬寒冷季节应做好保暖御寒,而夏暑季节则应避免空调风及风扇直吹,并适时增减衣物。
2.避免接触过敏原和刺激因素
空气中花粉、粉尘、螨虫,着装中的人造纤维,皮毛,家中的猫狗皮屑均是导致哮喘急性发作的主要原因,故应积极避免,或于好发季节前脱敏治疗。
3.节饮食,护脾胃
“脾为生痰之源,肺为储痰之器”肺脾为母子之脏,调护脾胃则可“培土生金”,杜绝生痰之源而预防哮喘发病。
哮喘患儿要注重饮食调护,饮食要营养充足,清淡易消化,宜多食健脾益气,补肾润肺之品,如百合、紫菜、海参、银耳、核桃、薏苡仁、白扁豆、山药等,忌食辛辣油腻之品,以防食积蕴热,损伤脾胃。
食物过敏也是哮喘的诱发原因之一,奶、蛋、鱼虾、花生、大豆等食物是常见的过敏原,可通过患儿家长的细心观察来发现,予以避免食用,必要可检测食物过敏原,以饮食戒断或脱敏。酒、茶、咖啡、可乐饮料、巧克力及辣味等佐食常可引发哮喘或使瘙痒加剧,故应限制食用。
四、小儿哮喘的治疗是怎样的
根据年龄分为5岁及以上儿童哮喘的长期治疗方案和5岁以下儿童哮喘的长期治疗方案。
长期治疗方案分为5级,从第2级到第5级的治疗方案中都有不同的哮喘控制药物可供选择。对以往未经规范治疗的初诊哮喘患儿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分级,选择第2级、第3级或第4级治疗方案。在各级治疗中,每1~3个月审核1次治疗方案,根据病情控制情况适当调整治疗方案。如哮喘控制,并维持至少3个月,治疗方案可考虑降级,直至确定维持哮喘控制的最小剂量。如部分控制,可考虑升级治疗以达到控制。但升级治疗之前首先要检查患儿吸药技术、遵循用药方案的情况、变应原回避和其他触发因素等情况。如未控制,升级或越级治疗直至达到控制。
在儿童哮喘的长期治疗方案中,除每日规则地使用控制治疗药物外,根据病情按需使用缓解药物。吸入型速效β2受体激动剂是目前最有效的缓解药物,是所有年龄儿童急性哮喘的首选治疗药物,通常情况下1d内不应超过3~4次。亦可以选择联合吸人抗胆碱能药物作为缓解药物。5岁及以上儿童如果使用含有福莫特罗和布地奈德单一吸入剂进行治疗时,可作为控制和缓解药物应用。
1.5岁及以上儿童哮喘的长期治疗方案:我国地域广,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因此联合治疗方法的选择除了考虑疗效外,还需要同时考虑地区、经济的差异。必须强调,任何年龄都不应将吸人型长效β2受体激动剂(LABA)作为单药治疗,只能在使用适量吸入糖皮质激素(ICS)时作为联合治疗使用。
2.5岁以下儿童哮喘的长期治疗方案:对于5岁以下儿童哮喘的长期治疗,最有效的治疗药物是ICS,对于大多数患儿推荐使用低剂量ICS(第2级)作为初始控制治疗。如果低剂量ICS不能控制症状,增加ICS剂量是最佳选择。无法应用或不愿使用ICS、或伴过敏性鼻炎的患儿可选用白三烯受体拮抗剂(LTRA)。口服缓释茶碱在5岁以下儿童哮喘长期治疗中具有一定疗效,临床不应完全摒弃该药的使用,但是茶碱的疗效不如低剂量ICS,而不良反应却更显著。LABA或联合制剂尚未在5岁以下儿童中进行充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