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一)申报义务人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1)有卫生部发布的《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危害项目的。
(2)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竣工验收的。
(3)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
(4)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的。
(二)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三)申报时限
(1)2002年5月1日前已经存在的职业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2)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3)用人单位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4)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危害项目申报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1)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2)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管理档案,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3)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
(4)对职业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