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李全玉称没有选择继续向“湖北盐业”讨说法,而是宣布撤诉此案。受损的6家企业转向告“黄盐”的生产厂家湖北应城久大品种盐有限公司。目前,相关企业已呈送国家级监督检验中心的有关证明,准备开庭。
湖北应城久大品种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企业标准作司法鉴定。“湖北盐业卖给我们盐的时候是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强制执行的也是这个标准,现在要用企业标准来判断,我认为是不对的。”李全玉说,“我已将"黄盐"样品送至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以国家标准作为依据进行判决,预计八月会公布检验结果。”
显然,当初所销售食盐的标准界定是赢得这场“真假食盐”之争的关键。据悉,李全玉所在县的技术监督局对其产品进行了抽样后,将样品送至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委托进行检验。
“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司法检验资质,法院指派的那个检验机构有检验资质,而非司法检验资质。”李全玉表示。
这份检验证明显示,“样品感官指标和白度指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日期是200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