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足临床,规范cfs的中医诊断标准和辨证纲领
尽管目前医学界对于cfs的诊断尚缺乏特殊意义的检查指征,但holmes在1988年根据cfs的临床表现制订了如下诊断标准。主要标准:①半年以上持续性或间断发作性疲劳和衰弱,卧床休息后不能缓解;②根据病史、体征和化验结果排除其他各种疾病可能引起的症状。次要标准:①低烧;②咽痛;③颈部和腋下淋巴结肿痛;④不能解释的肌力衰弱;⑤肌痛;⑥体力活动后24小时疲劳仍不消失;⑦头痛,无红肿的游走性关节痛;⑧神经或精神症状;⑨嗜睡或失眠。体征标准:①低热(口温37.6~38.6℃、肛温37.8~38.8℃);②非渗出性咽炎;③颈前、颈后及腋窝淋巴结肿大。holmes指出,具备2项主要标准和6项以上次要标准,以及2项以上体征标准,或者单纯症状标准超过8项以上者,均可初步确诊为cf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