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症心脏病是一种常见且危害性非常大的疾病,在女性分娩时给心脏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引起严重的后果。对于妊娠合并症心脏病的治疗一直以来都是广大朋友所关心的问题,下面针对这一问题就为大家做出详细解答。
妊娠及分娩会进一步增加心脏负担,引起心功能再减退甚至孕产妇死亡。妊娠合并心脏病仍占孕产妇非产科死亡原因的首位。
妊娠、分娩及产褥期与心脏病的相互影响可从不同时期分析。
1、妊娠期:孕期总血容量增加,血液动力学改变,心排血量明显增加,心率加快,心脏负担增加,心脏作功的高峰期为32~34孕周。再者子宫增大,横膈上升,心脏及大血管移位,这些都机械地增加了心脏负担。
2、分娩期:第产程时,子宫收缩使心排血量阵发性地增加%左右,平均动脉压增高10%,因此左心室的负担更加重。第2产程时,腹肌及骨骼肌都参加屏气,周围血管阻力加大,肺循环压力增高,腹压加大,使内脏血液涌向心脏,此时心脏负担最重。原来心功能不全的患者,此时容易发生心力衰竭。
3、产褥期:产后24~48小时内子宫逐渐缩小,多量血液进入体循环,且组织内的液体也开始回到血循环,又增加心脏的负担,此时极易发生心力衰竭。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种类
中国上海市的资料显示1975~1979年风温性心脏病占第一位,先天性心脏病第二,然后是心律失常、心肌炎等;而1980~1984年,先天性心脏病跃居第一位,风心病已退居第二位,心肌炎、心肌病及心律失常均明显上升。
妊娠期心脏病的处理原则
应由产科及心脏科医师共同协作管理患者。
首先要正确估计该孕妇能否继续妊娠。心脏病患者能否妊娠,没有绝对的指标,一般心功能在Ⅲ~Ⅳ级,或有过心衰史,有活动性风湿热、心房颤动、高度房室传导阻滞、肺动脉高压,心内膜有活动性炎症,明显紫绀者均不宜妊娠,应在妊娠12周以前作人工流产。若妊娠已5~6个月,心脏负担已与足月相似,应结合具体情况慎重考虑,并积极预防及治疗心衰。若情况尚可继续妊娠,可待胎儿成熟后终止妊娠。若妊娠对孕母不利,则应以母体安全为主,适时终止妊娠。对确定继续妊娠者要加强产前检查,未经产前检查的心脏病孕妇,心力衰竭的发生率和死亡率较有良好产前检查者高10倍。预防心力衰竭最主要的是安排好工作和生活,应有充分的睡眠与休息,避免过度劳累,纠正贫血及预防感染,特别是上呼吸道感染。孕妇还应早期住院观察,尤以心功能Ⅲ级及Ⅲ级以上者。具体治疗可参见心力衰竭。
分娩期心功能Ⅰ~Ⅱ级者可选择阴道分娩,而心功能Ⅲ~Ⅳ级者以择期剖宫产为宜。临产后应给予半卧位;充分给氧,尽量保持安静以减少氧耗量;减少屏气,以免肺循环压力及腹压增高,内脏血液涌向心脏,产后12~24小时内减少搬动,投以大量抗生素预防感染。分娩期出现心衰者,最好行剖宫产,尽快结束分娩。
心脏病的手术问题
原则上心脏手术在未孕时进行。但必须在孕期进行手术者,最好在16孕周以前进行。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后心功能良好者可以妊娠,但其缺陷修补部位常易带菌,所以终止妊娠前后应使用抗生素,以预防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的发生。先心病手术后仍有发绀及肺动脉高压者,不宜妊娠。风心病手术后能否妊娠,应按心功能来决定。人工瓣膜置换手术后妊娠是一个新课题。妊娠后的处理视瓣膜的材料而定。若系机械瓣膜,在孕期仍需继续抗凝治疗,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换机械瓣手术后最好不要妊娠。
以上是有关妊娠合并症心脏病的简单介绍,提高身体体质,定期做身体检查,在疾病来临之前做好疾病的预防工作,才能有效降低疾病的发病率。如果患病后也应积极治疗,拖延只会加重病情,增加疾病对身体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