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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治性癫痫病小常识!

导读:频繁的癫痫发作,至少每月4次以上,应用适当的抗癫痫正规治疗,且物的浓度在有效范围内,至少观察2年,仍不能控制,且影响日常生活者&。

难治性癫痫病小常识!难治性癫痫含义很不统一;Tualjensen(1986)提出“发作持续多年,用多种物合理治疗,在最大耐受量下,仍有发作者”;Bwala(1990)提出“尽管使用大剂量抗癫痫2-3年,仍没有缓解而持续发作者”;国内吴逊、沈昆烈教授等.0(1998)提出“频繁的癫痫发作,至少每月4次以上,应用适当的抗癫痫正规治疗,且物的浓度在有效范围内,至少观察2年,仍不能控制,且影响日常生活者”等等。这些定义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都产生过重要的作用,对规范难治性癫痫的诊断,研究开发抗癫痫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20世纪70-80年代,一些研究认为癫痫是一种严重的疾病,难以治愈。近年来的研究却认为,癫痫是一种预后良好的疾病。国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约1/3病人不通过任何治疗可以自行缓解。国外对已诊断的癫痫病人进行长期随访,发现82%的病人临床发作应用现有手段可以取得长期控制,其中半数以上病人停后,终生不再发病。表明癫痫是一种具有良好转归的疾病。但是,临床上仍有约1/5-1/4的病人的发作通过现有手段难以获得满意的缓解,称其为难治性癫痫。以前文献中有称为“耐性癫痫”“顽固性癫痫”“慢性癫痫”“治疗困难性癫痫”等。

难治性癫痫病小常识,传统的定义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一定缺陷:

1、未能包括特殊人群:

由于强调难治性癫痫的认定要在用后数年,因此,新生儿、婴幼儿的难治性癫痫明显未包括在内。

2、未包括特殊类型:

有些癫痫尽管长期发作,多种物治疗无效,但因为达不到规定的发作频率和治疗时间而排除在外。

3、不能适应癫痫学发展的需要:

近10年来,人们已经认识到有许多癫痫从发生时期就是难治性癫痫,如婴儿痉挛征、Lennox-Gastant综合征、大田原综合征等,一旦确诊,就在用前应该选用非常规物或其他治疗措施。

近年来,各国学者对难治性癫痫的定义基本统一为“癫痫群体中用传统的治疗方法不能控制其发作的癫痫,也即用目前抗癫痫,在有效治疗期,合理用不能终止其发作,或已被临床证实是难治性癫痫及癫痫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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