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的治疗过程基本要依靠药物来控制,它不同于其他的心理问题,药物占据了其治疗过程中大一大部分,稍微用药不慎就会给治疗带来严重的后果,那么其用药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有以下几点:
1.安全原则
抗精神病药物一般来讲是安全的,但用药之前均应常规检查血常规、肝、肾、心功能,并在服药过程中要定期复查。有些情况在应用抗精神病药时应予不用或慎用。
2.抗精神病药物应作为急性发作期的首选治疗措施
在用药前,临床医生应仔细评估病人的躯体状况和需要治疗的靶症状。尽管有人认为精神药物的作用没有靶症状,事实上,临床医生在实际应用中,根据病人的症状特点,用药则常有所选择。如阳性症状明显者常选用氯丙嗪、氯氮平;阴性症状为主者则常选用维思通、奥氮平、舒必利、氯氮平等;兴奋冲动、行为紊乱明显者常选用氯丙嗪、氟哌啶醇、氯氮平等镇静作用强的药物。
医师选药的原则应考虑到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长期治疗的依从性和效价(药效-价格)比等因素。
3.个体化用药原则
临床医生对不同个体的最低有效剂量(最大疗效,最少的副作用)要认真评估,不要过分追求控制症状而超大剂量用药,而导致许多严重的副反应的发生。
药物治疗的合适剂量相当于氯丙嗪(CPZ)400mg-800mg/天,其它药物按效价折算,急性期治疗时间至少6周。超出此剂量范围应做相当的临床判断。首次发作的病人,应尽快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药物剂量宜偏小,折合CPZ约300mg-500mg/天。不应采用快速神经阻滞剂化和超大剂量的药物治疗。
4.有效不换方的原则
既往应用效果好的药物,本次应用仍有效。如病人系首次用药,则药物的选择常要考虑到副反应的大小,传统的抗精神病药对阳性症状的疗效大致相当,但副反应有所不同。新型抗精神病药物,副反应相对较少,疗效肯定,可予考虑。在控制阳性症状方面,各种抗精神病药物疗效相当(除氯氮平对某些难治性病人有效外)。
5.单一用药、缓慢加减剂量原则
一般主张单一用药,对于某些难治的病人可合用其它不同种类的药物(如另一类的抗精神病药,卡马西平、碳酸锂等)。通常情况下,抗精神病药物无论是增加或减少剂量时均应缓慢,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个体对药物的不良感受,同时亦有利于观察病人对药物剂量调整后的反应。如病人出现某些急诊状况(粒细胞缺乏、过敏反应、急性肝坏死等)则应快速减药或停药。
6.换药原则
合适剂量抗精神病药物的最短起效时间要4-6周,如无效,可改用不同类别的抗精神病药。
实践表明,病人如对首次用某药有较严重的不良体验,常预示病人对该药的远期疗效不佳和服药依从性差。这些负性体验包括主观不适感、过度镇静、急性肌张力障碍等,如果用药不久病人即出现明显的上述体验,可考虑快速换药(此时可不需观察4周)。
对两种经典抗精神病药物反应不佳的病人,应改用氯氮平治疗。难治性病人的定义是:在疗程和剂量足够的情况下,对两种不同类的抗精神病药物均无明显疗效。此时氯氮平治疗至少应维持3个月。如果无效,要检查血药浓度并可逐渐加大氯氮平剂量到800mg/天;如有效,则应作为持续的维持治疗措施。对两种不同的抗精神药物疗效不佳,病人表现持续的精神病性症状和攻击行为,或病人有不能耐受的副反应,包括EPS、抗胆碱能副作用、TD、MNS等应换用氯氮平治疗。
7.维持治疗原则
急性症状控制后,药物维持治疗至少一年,其有效维持剂量为折合CPZ300mg-600mg/天。如最初在控制急性期症状时剂量超过了此范围,则应每六周减少10%的剂量,直到找到最低有效维持量,但一般不应低于300mg/天,维持量也不应超过600mg/天,除非此高剂量明确提示对病人有最好的症状控制和感受。
如果病人在接受神经阻滞剂治疗前仅有一次阳性症状发作,并且在其后一年的维持治疗中,无阳性症状及复发迹象可以试行停药观察方案,但病人需意识到潜在的复发危险并同意这一方案。对目前症状控制良好已一年,但既往有一次或多次发作的病人,应长期维持治疗,除非有不可耐受的副作用及某些禁忌证出现。
靶症状给药(在有复发先兆出现时才用药)或间歇给药的维持治疗方案因能使复发率增加而不应作为常规采用。对某些拒绝口服用药而乐于接受长效药物治疗的病人,长效药物可作为首选维持治疗方案。
以上的这些用药原则是患者家属必须有的常识,因为用药不当引发的病情加重是相当可悲的事情,本来精神分裂症的治疗过程就非常困难,所以我们都要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才好,尽量让患者病情得以控制。